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八小时以外,法官及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第二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三)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四)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四不准八严禁”:
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
4.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5.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7.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物、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托其购物办事。
8.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9.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10.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严禁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11.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严禁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2.严禁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嫁娶,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政治部、督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第五条 驻院纪检组、政治部、督察室、党支部及其有关部门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实行齐抓共管。党支部应将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政治部应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作为干部使用的一项内容进行考察; 驻院纪检组、督察室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把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对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团队、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懈怠教育管理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