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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法执行】“限高”出行受限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23-08-04 15:23: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尝到失信苦果的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履行了110000元民工工资。

【案情回顾】

 申请人陈某碧、肖某凤于202010月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二被申请人在该公司承建的昭通某工地上坠落下来,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  横突骨折(L2L3右侧横突骨折),2、多处损伤。2021629日申请人被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117日被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但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经昭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定,由深圳某公司赔偿二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10000元。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一直未履行。202277日、81日二被申请人分别向昭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昭阳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深圳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深圳某公司定于20229月一次性履行完毕,到期深圳某公司仍未履行。于是昭阳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某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需要外出洽谈一笔业务,在买机票的时候发现因为限高无法购买,钟某急了,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110000元工伤赔付款,并请求解除限高令,至此,该两个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心语

    一旦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进行失信惩戒,如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土地、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亦存在被查封、冻结、提取、扣押、强迁、拍卖、变卖等风险。因此,请大家务必树牢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契约精神,勿抱有侥幸心理,勿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马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