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庭食堂管理 ,提高服务保障质量 ,确保全庭干警饮食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以及在食堂就餐的干警和职工。
第二章 分工定责
第三条 庭长负责对食堂进行全面管理 ,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干警的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 ,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方面全面负责 ,并对食堂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全庭干警及职工提供午餐。
第三章 卫生消毒
第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在餐饮用具使用前应对餐饮用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七条 清洗和消毒餐饮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用品标准。
第八条 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洁柜内 ,保洁柜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避免污染。
第九条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用具应分开存放 ,存放柜上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四章 食堂卫生检查
第十条 食堂管理员每天要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庭长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人员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 ,对食堂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加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进行粗加工前 ,厨师要首先检查食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 ,对 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得进行加工。
第十三条 经过粗加工完成的食品要妥善保管 ,防止污染和酸腐。
第六章 食品采购、验收、储存
第十四条 由法庭指定干警每周向院机关申报采购食材数量、种类,由院机关安排的采购员统一采购后送至法庭。
第十五条 食堂厨师负责验收食品,验收时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的食品不准进入食堂。
第七章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和体检
第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 《健康证》上岗 ,要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 )工 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便后要用香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 触直接入 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 )进 入工作间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并把头发束置于帽内。
(三 )食堂工作人 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 甲油 ,工 作期间不得戴戒指。
(四 )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不得在食堂内吸烟、吐痰或大声喧哗。
第八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无故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防止食品污染和丢失。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储存、加工 制度”。蔬菜和肉类食品按当天的需要量定购和烹制 ,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餐饮用具卫生消毒制度”、“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防止疾病交叉传染。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食物 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汇报有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天下班前 ,食堂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灶具、电器是否安全 ,门 窗是否关闭 ,防止失火和被盗。
第九章 辞退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不按要求穿戴服装屡教不改、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的 ,上报院机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不认真工作故意损毁工具的 ,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 ,上报院机关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私自夹带食品、物品的 ,除由个人补偿相应损失外 ,上报院机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对违反 《卫生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除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 ,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 ,出现新情况时 ,将视情况修改本制度。